据人民法院报11月24日刊登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公告称: 本院于2023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与被告秀山县鬼手纹身店未成年人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协议内容:一、秀山县鬼手纹身店立即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行为;二、秀山县鬼手纹身店立即停止非法文身清除服务的行为;三、秀山县鬼手纹身店在国家级媒体向社会公众书面赔礼道歉。四、案件受理费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秀山县鬼手纹身店负担;公告费由秀山县鬼手纹身店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间为自发布公告之日起30日。

